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602号
被告人牛友志,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8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新宁县**乡**村**组**号。2016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7月20日因偷开他人机动车被玉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800元;2018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1000元,2020年1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玉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友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牛友志窜至本市*****正门口,将被害人方某某的黑色宝马***轿车的车门拉开,在副驾驶箱子里面窃得2包中华香烟和两个红包,红包内共有人民币1560元。
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牛友志在本市**街道**路**号***室被公安民警抓获,并被依法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牛友志赔偿被害人方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身份资料、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监控截图、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
2.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牛友志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
7、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友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友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友志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牛友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牛友志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汾
2020年11月13日
附:1.被告人牛友志现羁押在玉环市看守所。
2.户籍证明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