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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呷抢劫案)_四川省白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白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牛呷,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311978********,藏族,半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白玉县**乡**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白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白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白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呷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0日下午,被告人牛呷来到西某某的小卖部,看见扎某某、西某某、阿某某、基某某(四人已判决)在聊天,被告人牛呷便上前询问,西某某等人将准备抢被害人王某某家牦牛“放生”的计划告知了被告人牛呷,并问被告人牛呷是否愿意参加,被告人牛呷听后表示同意,之后西某某(已判决)来到小卖部,西某某等人又将抢被害人王某某家牦牛“放生”的计划告知了西某某,西某某也同意参加。次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牛呷和扎某某、西某某、阿某某、基某某、西某某六人到王某某家实施抢劫牦牛,扎某某和西某某翻墙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院坝,使用刀、木棒将被害人王某某、米某某、周某某打伤,造成被害人王某某、米某某轻伤二级,被害人周某某轻微伤。被告人牛呷和阿某某、西某某、基某某四人先后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院坝,将拴在牛棚中的4头牦牛赶走,后逃离现场。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牛呷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翻墙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伙同扎某某、西某某、阿某某、基某某、西某某五人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将王某某家的四头牦牛赶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忠

2020年9月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德格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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