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牛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01973********,藏族,半文盲,职业:无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住四川省德格县**乡**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8月26日被德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0日经德格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被德格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刑警大队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5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公安机关经过情报线索掌握德格县某某乡某某村村民牛某(身份证号:5133301973********)可能非法持有枪支,2020年8月26日德格县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牛某带至阿须派出所对其进行询问,在询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大概十六年前(具体时间不详)牛某的亲兄弟西某将自己所持有的仿“六四”式手枪送于牛某,牛某将手枪藏于自己家中至今。牛某承认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并主动上交一支仿“六四”式手枪(枪身编号:ADMEInL9GMD)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破案经过,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告人牛某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主动上交枪支,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降拥青措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拘押于德格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3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案件移送清单1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