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牛国攀强奸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牛国攀,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铜梁区********号,因犯盗窃罪,2008年被原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2年被重庆市铜梁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因犯强奸罪,2013年被重庆市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年;因涉嫌强奸罪,2019年11月7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国攀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19日至2020年3月4日、自2020年5月5日至2020年5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4月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牛国攀到铜梁区**街**号,将卷帘门拉开进入室内,见床上有一女子(被害人刘某某)正熟睡,便想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随后脱掉自己的裤子、鞋袜躺在刘某某身边,摸了刘某某的胸部等,并把自己的身体压到刘某某身上,将刘某某的内裤脱至大腿处准备与其发生性关系,此时刘某某醒来发现不是自己老公,便开始踢打被告人牛国攀,将其踢开后乘机逃离现场。被告人牛国攀见被害人刘某某已经逃离,便立即拿上自己的裤子、手机、被害人的手机逃离现场,被告人将被害人手机拿回住处经刷机、更改密码后供自己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439元。

另查明,被告人牛国攀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牛国攀的供述和辩解;

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鉴定意见;

6.检查、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国攀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国攀违背妇女意志,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国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439元,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强奸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对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江琴

检察官助理:秦玲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铜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