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一部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牛家君,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21965********,汉族,**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副**号*单元**室)。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年9月27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家君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牛家君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牛家君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区、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等地多次对被害人高某某谎称能为高某某承揽哈尔滨市道里区**街人防工程项目,后以收取“工程介绍费”的名义骗得高某某在2015年8月26日向其转账支付人民币300万元。因承诺未履行,高某某要求牛家君退款,牛家君向高某某陆续返还人民币190万元,余款人民币110万元被牛家君个人使用,拒不返还。
被告人牛家君于2020年7月27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取款业务回单、银行交易明细、协议书、补充协议、中标公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陈述;
4.被告人牛家君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家君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亚姣
检察官助理:徐婪茹
2020年10月30日
附:1.被告人牛家君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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