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685号
被告人牛家宽,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6198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在山东省微山县**镇**村**号。2014年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11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6年10月因殴打行为被行政拘留五日,2006年11月因盗窃行为被行政拘留十日,2006年12月因盗窃行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7年2月因盗窃行为被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12月12日因盗窃行为被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12月1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家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牛家宽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时许,被告人牛家宽至本区车墩镇北松公路4940号OPPO手机店门口,采用破坏玻璃门的手段进入店内,窃得被害人潘某某放置于店内的手机十四部、耳机二十三个、充电头五个、车载充电器一个、智能手表二个、数据线十条。经估价,上述十四部手机价值人民币891元(一个杂牌手表不予估价);其余物品价值人民币1,312元,上述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2,203元。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牛家宽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牛家宽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及被害人被盗物品照片指认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2019年12月10日22时,其将自己位于本区北松公路4940号的OPPO手机店店门上锁后离开。次日3时许,其发现手机店的玻璃门被打碎,店内物品被盗。后经清点,被盗物品:16台老年机、2台智能机、2台手机手表、5个车充、20个充电器、20个有线耳机、5个蓝牙耳机、3个运动蓝牙耳机,共计价值人民币8,600元。后发还物品时,其确认扣押在案的物品均系其失窃赃物。
2.视频监控、《视听资料说明书》及被告人监控截图指认材料证实,被告人牛家宽于2019年12月11日2时许实施盗窃的过程。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牛家宽处扣押到手机十四部、耳机二十三个、充电头五个、车载充电器一个、智能手表二个、数据线十条,后发还被害人潘某某。
4.《价格认定协助书》、上海市松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及被盗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经估价,十四部手机价值人民币891元(一个杂牌手表不予估价);二十三个耳机、五个充电头、一个车载充电器、一个守护佳牌智能手表、十条数据线价值人民币1,312元,上述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2,203元。
5.视频监控、《视听资料说明书》、被告人监控截图指认材料、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随身财物代保管清单》证实,被告人牛家宽系被抓获到案,两部手机代为保管。
6.人口基本信息及《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网上比对材料证实,被告人牛家宽的自然身份情况,及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另其前科劣迹情况。
7.被告人牛家宽的多次供述及现场辨认笔录、被告人被盗物品照片指认材料证实,其对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家宽对基本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家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家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牛家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牛家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牛家宽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庆立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牛家宽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含光盘一张)、证据材料三页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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