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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强盗窃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牛强,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9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现住内江市资中县**楼镇**村**号。2019年3月18日因盗窃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9年7月28日被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6日被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被告人自愿同意检察机关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经补充侦查后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7时30分,被告人牛强在内江市经开区交通镇和平3组879号,从被害人曾某某家卫生间掀瓦入室,盗窃得40元现金。

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牛强在内江市市中区乐贤镇街道永兴村7组167号被害人李某甲窗外,撬开防护栏,入室盗得三条金项链、一部苹果平板电脑,随后销赃获赃款500元。

2019年9月下旬,被告人牛强在内江市市中区红星村8组52号,采取撞门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李某乙家中,盗得一台台式电脑。

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牛强在内江市乐贤街道三元村5组31号附2号被害人钟某某门外,采取溜窗入室的手段,入室盗得一部黑色的华为手机和一条黄金项链。

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牛强在内江市市中区临江小区6组2号,翻入被害人严某某屋内,盗得200元现金和一台白色联想笔记本电脑。

经鉴定,被害人被盗窃的物品价值39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盗物品购买凭证、提取痕迹、物证表、人身检查照片、尿液提取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以及照片、挡获经过说明、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曾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钟某某、严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牛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内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4.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且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牛强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远琳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牛强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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