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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文军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站检公诉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牛文军,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4196702195959,汉族,初中文化,营口市站前区东军夫妻用品店老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盖州梁屯镇跃进村5号71,现住址:营口市站前区东市北街32—甲4号。曾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7月22日被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3月16日被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文军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0日开始,被告人牛文军在其经营的营口市站前区东军夫妻用品店内对外销售“一品大元”、“金伟哥”等保健食品。2018年3月16日,公安机关在牛文军经营的东军夫妻用品店内查获“一品大元”、“金伟哥”等保健食品。经江苏苏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从牛文军店内查扣的“一品大元”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

1.​ 书证;

3.被告人牛文军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文军无视国家法律规定,销售含有非食品原料的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  俊

                                  代检察员:宁小浦

2019年1月30日

附:

1.被告人牛文军现被取保候审,住:营口市站前区东市北街32—甲4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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