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1010419******551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村**号,现住郑州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因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00年12月18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5月28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化名周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719******141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城县**镇**村**组,租住郑州市二七区**路**路**园**号院**号楼**室。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5月28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夏天,被害人张某为了让其男友在山西省晋城市的房产解除查封,经中间人介绍认识了自称是山西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刘某某的被告人牛某某。被告人牛某某称自己可以把事情办成但需要花钱,并让被告人周某某充当其司机兼秘书,指使周某某接听中间人的电话帮助圆谎,取得了被害人的信任。2018年8月1日,被害人张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惠民支行(地区号01702)将现金存入银行卡,后用微信转账给被告人牛某某共计4万元。被告人牛某某将该款用于个人支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指认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录音说明、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的陈述;3.被告人牛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通话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周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某某、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孝利
检察官助理:王立新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牛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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