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城县院一部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牛晓勇,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84********,汉族,专科毕业,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捕前住武安市**乡**村,2018年7月16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经赤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赤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晓勇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份,被告人牛晓勇通过编造项目承包合同的方式谎称承包了隧道拆除废钢工程,电话联系王某某一起合作,并商定由王某某支付80000元定金,王某某信以为真,于2019年4月8日让其妻子米某某在邯郸武安市通过农行转账给牛晓勇提供的杨某某(艾某某妻子)的农行账号中。后王某某来到赤城找牛晓勇准备回收废钢,牛晓勇以各种理由推脱,王某某联系到艾某某后方知受骗,得知自己妻子给杨某某农行账号所打款项实际是替牛晓勇还了欠艾某某的货款,王某某遂找牛晓勇索要钱款,未果,之后牛晓勇逃匿,王某某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赤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项目承包合同、营业执照(艾某某)、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账户明细(杨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分户账(米某某)、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
2证人米某某、鲜某某、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牛晓勇的供述与辩解;
5赤城县公安局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晓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晓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晓勇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晓勇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桂亮
检察员:曹建雄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牛晓勇现羁押于赤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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