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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赵某涉嫌受贿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诉刑诉〔2019〕177号

被告人牛力,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301964********,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住路北区**路**楼**号,唐山市**局海上特别行动支队政委(正科级),原唐山市**公安局局长助理、党委委员、副政委,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丰南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超,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51975********,汉族,大学文化,群众,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住乐亭县**栋**单元**室,唐山市**公安局**海砂治安办公室主任(正股级),原唐山市**公安局**海砂**队负责人,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9年5月5日被丰南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丰南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牛力、赵超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0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8月至2012年8月间,被告人牛力伙同被告人赵超利用各自担任唐山市一个公安局的某些职务,主管及负责打击盗采海砂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为在唐山该附近海域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个人或犯罪团伙提供庇护,二人共同索取或非法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90万元(牛力分得人民币146元,赵超分得人民币144万元)。另牛力单独受贿人民币20万元,牛力受贿总额共计人民币310万元;赵超单独受贿5万元,赵超受贿总额共计人民币295万元。二人受贿所得款项用于购房等个人生活支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8月初,被告人牛力伙同被告人赵超利用职务便利,放纵李某甲犯罪团伙在唐山该附近海域向吸砂、运砂船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并向李某甲索要人民币合计26万元,牛力分得人民币13万元,赵超分得人民币13万元。牛力为防止李某甲向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举报,于2015年9月通过赵超退还给李某甲人民币30万元(其中包括牛力受贿款13万元)。

2、2011年10月至2012年4月间,被告人牛力伙同被告人赵超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出海执法前通风报信或者不查、少查等手段,为王某某黑社会组织在唐山该附近海域长时间对吸砂、运砂船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提供庇护,并共同多次收受王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121万元,牛力分得人民币61.5万元,赵超分得人民币59.5万元,另牛力单独收受人民币20万元,赵超单独收受人民币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10月,被告人赵超在沿海高速乐亭东出口收受王某某送给牛力、赵超二人的人民币8万元,牛力分得4万元,赵超分得4万元;

(2)2011年11月,被告人牛力、赵超在乐亭县一个宾馆收受王某某所送人民币20万元,后牛力分得10万元,赵超分得10万元。

(3)2011年12月初,被告人牛力在乐亭县一个医院住院期间收受王某某所送人民币20万元;随后在医院被告人赵超收受王某某送给牛力、赵超二人的人民币合计15万元,牛力分得8万元,赵超分得7万元。

(4)2012年2月初,被告人赵超在乐亭县一个宾馆收受王某某所送人民币20万元,赵超先拿出人民币5万元后,告知牛力王某某送给二人15万元,该15万元牛力分得8万元,赵超分得7万元。

(5)2012年3月至4月上旬间,被告人赵超先后四次分别在乐亭一个高速出口、沿海高速乐亭东高速出口处收受王某某送给牛力、赵超二人的人民币合计43万元,牛力分得21.5万元,赵超分得21.5万元。

(6)2012年4月中旬,被告人牛力、赵超在乐亭县一个宾馆收受王某某所送人民币10万元,牛力分得5万元,赵超分得5万元;被告人赵超在乐亭一个幼儿园收受王某某送给牛力、赵超二人的人民币10万元,牛力分得5万元,赵超分得5万元。

3、2011年12月,被告人牛力伙同被告人赵超得知由某某在唐山该附近海域对吸砂、运砂船实施敲诈勒索犯罪,遂以要处理由某某为名向其索要人民币20万元(事后经人说情退还5万元),牛力分得7.5万元,赵超分得7.5万元。

4、2012年5月,被告人牛力伙同被告人赵超在处理杨某某盗采海砂案件时,以赔偿渔民网具及处罚为由向船主杨某某索要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牛力、赵超认为船主刘某某与杨某某系盗采海砂的同伙,遂以赔偿渔民网具为由向刘某某索要人民币13万元。除二人上交乐亭县公安局及支付拖船费等15万元外,剩余的人民币28万元,牛力分得14万元,赵超分得14万元。

5、2012年5月,被告人牛力伙同被告人赵超接受请托,为陈某某犯罪团伙在唐山该附近海域对吸砂、运砂船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提供庇护,先后两次在乐亭县一个小区附近的茶楼,通过时任唐山市路北区公安分局的李某乙收受共计人民币40万元,牛力分得20万元,赵超分得20万元。

6、2012年6月至2012年8月,被告人牛力伙同被告人赵超接受请托,为王某犯罪团伙在唐山该附近海域对吸砂、运砂船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提供庇护,在乐亭县公安局牛力的办公室及公安局附近一个宾馆楼下,先后三次通过时任唐山市公安局一个支队的闫某收受共计人民币60万元,牛力分得30万元,赵超分得3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牛力家属代其退缴赃款153万元,被告人赵超家属代其退缴赃款149万元;被告人牛力、赵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赵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缴款物清单,河北省暂扣物资专用票据;

2.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案卷材料复印件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牛力、赵超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牛力、赵超的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力伙同被告人赵超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分别达到特别巨大、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依法应以受贿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玲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牛力、赵超现押丰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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