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32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河北省元氏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里**楼**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牛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预谋盗窃,于2019年7月28日5时许,刘某某持牛某某配制的事主靳某某的摩托车钥匙,窜至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园一里**号楼**单元楼下,趁无人之机窃取事主靳某某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7500元),后被控告查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京玉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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