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319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现住**镇**街**号。该于2015年12月15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高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9年6月17日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高平市公安局于当日对其执行逮捕。2019年9月4日经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现住**镇**路**巷**号,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我院于2019年6月26日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高平市公安局当日对其依法释放,并于2019年7月26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某,曾用名某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甲煤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现住**镇**路**号,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我院于2019年6月26日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高平市公安局当日对其依法释放,并于2019年7月26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高平市**煤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现住**镇**街**号,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经我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高平市公安局于当日对其依法释放,并于2019年7月26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等四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9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后,本案于2019年1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3月16日,被告人牛某某与同村村民王某甲等人因铲车在*乙煤矿的承包权发生互殴后,为出气便纠集被告人刘某某、范某某、张某甲等人,手持木棍等工具,窜至寺庄镇柏枝庄后河村王某甲家,强行砸开大门进入院内对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人进行殴打,致王某乙、王某丙、王某甲等五人受伤。期间,还对王某甲家大门及牌匾等物品进行打砸,殴打结束后被告人牛某某又指使被告人范某某等人对王某甲、王某乙等人集资购买的铲车进行了损毁。经鉴定,王某乙的伤情为轻伤,王某丙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丁、王某戊、崔某某、秦某某、王某己、王某庚、申某某、张某乙、某某乙、王某辛、王某壬、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甲、王某癸、某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牛某某、刘某某、范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刘某某、范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刘某某、范某某、张某甲为发泄情绪,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纠集刘某某、范某某、张某甲等多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该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认罪认罚,应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刘某某、范某某、张某甲积极参与寻衅滋事,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认罪认罚,应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均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被告人牛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漏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路明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刘某某、范某某、张某甲现居原籍,牛某某联系电话:1393431****;刘某某联系电话:1319116****;范某某联系电话:1350356****;张某甲联系电话:13935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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