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镇**庄**号。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65********,汉族,专科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镇**村**号。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唐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系平邑县**********公司项目经理,平邑县****项目工地负责人;被告人牛某某系****工地塔吊(塔式起重机)司机。2018年12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牛某某在明知****项目工地现场无指挥员以及未提醒塔吊附近人员躲避的情况下,听从木工指挥,操作塔吊将顶丝从工地东侧运送到西侧时,因未捆绑牢固,中途顶丝脱落将工地钢筋工林某某砸伤,后林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唐某某作为****项目工地负责人,在明知当天工地安全员请假的情况下,未安排其他人员担任工地安全员从事工地安全生产工作,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工人施工,以致发生重大事故,属于对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2018年12月20日平邑县**********公司已赔偿被害人林某某近亲属90万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唐某某、牛某某的供述;赔偿协议书、电子档案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牛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静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平邑县。
2.案卷材料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两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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