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3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遂平县**庄**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定陶县**镇**村**庄**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83********,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孙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牛某某通过微信、闲鱼等方式联系,向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出售象牙制品,得款人民币21750元。被告人孙某某收购象牙制品后出售,得款人民币220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现分述如下:
1.2018年8月,被告人牛某某向王某某出售象牙制品香炉一件,价值人民币2500元。
2.2019年8月,被告人牛某某向被告人孙某某出售象牙镯心、边角料等制品若干件,价值人民币1200元。
3.2019年9月,被告人牛某某向被告人孙某某出售象牙圆柱形、方形体章料等制品若干件,价值人民币4550元。
4.2019年11月,被告人牛某某向被告人孙某某出售象牙三通、棋子、烟嘴等制品若干件,价值人民币13500元。
5.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孙某某通过闲鱼联系向高某某出售象牙章料制品三件,价值人民币220元。后民警查获上述象牙制品,经鉴定,其中一件为象牙制品。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牛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孙某某在山东省秦皇岛市**大街**小区家中被抓获归案,并在其家中客厅、卧室、柜子等处查获8袋疑似象牙制品。经鉴定,其中编号柜1-3,卧室2-4、6、8-14、17-18、料3、客厅2为象牙制品。
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象牙制品物证照片;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牛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7.电子数据提取说明、微信、闲鱼账号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被告人孙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牛某某刑事责任,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孙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荣伦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牛某某、孙某某分别取保候审于各自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充材料1份。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