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李沧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楼**单元**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镇**村**号,现住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单元**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臧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51983********,汉族,初中肄业,系中石化加油站**汽车服务(**路)经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高密市**镇**村**号,现住址青岛市市北区**路**花园**号**单元**户。因涉嫌保险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宋某某、臧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牛某某伙同侯某某(已起诉)伪造交通事故诈骗保险赔偿金。2018年5月15日下午,牛某某驾驶鲁******雪铁龙轿车(车主:牛某某)按照侯某某的安排在青岛市李沧区**路**小区内故意倒车撞击停放在此处的鲁******(系假车牌)黑色宝马车的右前侧保险杠伪造交通事故,后候某某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青岛分公司)报案。人保青岛分公司按快速理赔程序向牛某某支付保险赔偿金人民币7000元,牛某某收到理赔款后通过微信转账给侯自峰2000元,自己获取赃款5000元。
2、候某某、马某某(已起诉)欲通过制造交通事故诈骗保险赔偿金,候某某分别联系被告人宋某某提供车辆,牛某某提供驾驶证。宋某某明知候某某欲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仍然从王某甲处借得鲁******奔驰车,牛某某明知候某某等欲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仍然将其弟弟牛某某的驾驶证提供给侯某某。2018年10月20日15时许,马某某驾驶鲁******别克轿车(车主系马某某之妻何某某,投保人为马某某)在李沧区**路与候某某驾驶的鲁******奔驰轿车(套牌车)相撞,制造了别克车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后马某某联系其妻弟何某某到达现场并顶替其为驾驶员,使用何某某的手机通过交警APP12123平台报警向人保青岛分公司报案。2018年11月1日至5日,候某某联系青岛**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法人张某某为其伪造交通事故的鲁******奔驰轿车做机动车评估,青岛**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机动车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显示车损价值人民币201406.00元。后候某某冒用鲁******车主王某甲名义,伪造王某甲的授权委托书,使用鲁******奔驰车的车辆档案,委托山东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某某到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李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019年1月10日,法院要求对王某甲的“三者车”进行检验,候某某驾驶鲁******(悬挂假车牌鲁******)奔驰车替代鲁******奔驰轿车检验时被查获。2019年1月16日,律师刘某某到李沧法院签字撤案。
3、被告人臧某某与陆某某(已起诉)、候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等合谋伪造交通事故诈骗保险赔偿金。2018年10月17日,候某某驾驶鲁******(车主:臧某某)白色奔驰轿车在青岛市崂山区**道**路**处,故意追尾王某乙驾驶的鲁******白色货车,由陈某某顶替候某某冒充驾驶员,候某某使用陈某某的手机登录交警APP12123报警,并联系**公估公司对鲁******白色奔驰轿车车损进行评估,经**公估公司评估该车车损价值人民币156571元。同年,候某某提供车损材料通过律师刘某某到崂山法院提起民事起诉,后经法院调解,骗取人保青岛分公司保险赔偿金108500元。现臧某某已退还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宋某某、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明知他人要求其提供证件用来伪造事故骗取保险金仍为其提供帮助,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该系部分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宋某某明知他人要求其提供车辆用来伪造事故骗取保险金仍为其提供帮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该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臧某某作为保险人与他人合谋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该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臧某某退回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纪峻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牛某某、宋某某、臧某某现在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共一千五百二十三页;
3.随案移送补充材料二页;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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