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诉刑诉〔2019〕346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住曲阳县**乡**村**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住曲阳县**乡**村**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牛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牛某某豹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牛某某与本村牛某甲曾因养羊的事发生过矛盾。2019年1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牛某某、张某某和牛某甲同在曲阳县**乡**村东白石沟处放羊时,三人所放养的羊混杂在一起,因牛某甲的羊喝了被告人牛某某、张某某供羊喝的水槽内的水,三人为此发生争吵打斗。被告人牛某某、张某某在**村东白石沟处的东西土路上将牛某甲打伤。经曲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牛某甲因受外力作用,致使左侧腓骨中段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上唇全层裂创,外侧皮肤创口长达1.3cm、口腔内侧创口长达1.5cm,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踝撕脱骨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敬合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