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80********,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博书苑**区**号楼(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柏庄镇辛店西街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0月15日被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15日被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9日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汤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90********,汉族,小学文化,住安阳市盘庚街文博园对面印刷厂家属院**单元**楼南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柏庄镇张小庄村**号)。因赌博,于2016年10月2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汤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80********,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安阳县柏庄镇新店西街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汤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牛某某、张某某携带事先从网上购买的开锁工具,驾驶豫EP2M**号丰田轿车窜至汤阴县人和公园图书馆南停车场,盗窃被害人付某某豫EFS0**号车内十五条红旗渠、一条牡丹、一条硬中华香烟,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230元;又窜至汤阴县易园国际小区门前,盗窃被害人崔某某豫E210**号车内两条红旗渠、一条玉溪烟,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50元;又窜至汤阴县豫安花苑售楼处门前,盗窃被害人夏某某豫F7S1**号车内三瓶五粮液白酒、两瓶青花20年汾酒、两条硬中华香烟,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5000元。
2、2020年3月16日晚至17日凌晨期间,被告人牛某某、张某某携带事先从网上购买的开锁工具,驾驶豫ET0V**号大众汽车窜至滑县开元盛世售楼部附近,盗窃被害人徐某某豫E090**车内两箱口罩,被盗口罩价值人民币10400元。
3、2020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牛某某、刘某某携带事先从网上购买的开锁工具,驾驶豫EP2M**号丰田汽车窜至鹤壁市淇县和盛中央花园小区和盛超市门前,盗窃被害人夏某甲豫F8U6**号车内两条南京、两条利群、两条芙蓉王、五条玉溪香烟、一条中华、一条贵烟、一条芙蓉王“领航”香烟,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牛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夏某某、崔某某等人陈述;3.户籍信息、卷烟价格指导、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4.检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牛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牛某某、张某某属多次盗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牛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牛某某、张某某在其参与的犯罪中属共同犯罪,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牛某某、刘某某在其参与的犯罪中属共同犯罪,在犯罪中牛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刘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牛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静波
检察官助理:李柯颖
(院印)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牛某某、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安阳县柏庄镇新店西街村554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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