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牛某某、李某某诈骗案)_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公诉刑诉〔2019〕285号

被告人牛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62********,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晋宁**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街道办事处**街**号**幢**单元**室。2013年5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晋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取保候审。2014年6月1日经晋宁县公安局决定解除取保候审。2018年11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62********,汉族,高中文化,原系**食品有限公司会计,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街道**街**号**幢**单元**室。2013年5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晋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取保候审。2014年6月1日经晋宁县公安局决定解除取保候审。2018年11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2019年4月26日、2019年7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晋宁县**食品有限公司改制后成立晋宁县**食品有限公司。2008年至2012年3月期间,被告人牛某为该公司法人代表,李某某从事会计工作。被告人牛某伙同李某某利用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漏洞,采取虚构事实、虚报冒领的手段,编造病害猪数据骗取国家补贴2695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屠宰生猪统计月汇总表、资金申请表、记账凭证、现金支票存根、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普某某、张某甲、杨某某、夏某某、赵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牛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财政补贴26951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立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待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册。

3.主要证据目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