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1〕34号
被告人沈杨,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镇**村**号。被告人沈杨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10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盗窃枪支罪,于2005年10月8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8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沈杨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9日被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连云港市**区**路**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牛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2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杨、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7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沈杨与牛某某合伙在灌云县南岗镇、伊山镇等地多次提供场所、组织人员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5万元。
另查明:2020年10月20日,2021年1月26日,被告人牛某某、沈杨各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于灌云县公安局扣押款专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信息、立案决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王某甲、陈某某、王某乙、贺某某、沈某某、金某某、孙某某、尹某某、朱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沈杨、牛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杨、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杨、牛某某组织他人并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沈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杨、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杨、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厉小威
检察官助理:曹阳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杨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牛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3056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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