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2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当阳市**镇**村**组,住当阳市**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当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沈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4195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当阳市**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当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牛某某、沈某甲和被害人陈某甲系邻居,牛某某系沈某甲女婿。2020年5月20日19时许,陈某甲将垃圾丢在双方争议地界,沈某甲发现后与其发生争吵,继而双方相互推搡。沈某甲的妻子陈某乙、孙子沈某乙先后参与对陈某甲的推搡,后双方被邻居劝阻各自回家。牛某某得知沈某乙眼镜在双方的推搡中损坏,要求陈某甲赔偿。陈某甲不同意,双方再次发生争吵。沈某甲和牛某某冲进陈某甲家中对陈某甲进行殴打。沈某甲使用拳头对陈某甲的腰部等部位进行殴打,牛某某使用拳头对陈某甲头部等部位进行殴打,致使陈某甲头部、腰部等部位受伤。经鉴定,被鉴定人陈某甲因外伤造成腰椎多发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到案经过、出院记录等书证;2.证人沈某乙、赵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牛某某、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当阳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万新
检察官助理:宁墨华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沈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当阳市**办事处**村**组**号,联系电话13387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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