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于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牛某某、赵某某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至8月,被告人牛某某、赵某某在建水县**镇**网咖旁开设赌博游戏机室,共设置50个操作单元。内有2台“捕鱼”游戏机,1台可以供10人单独操作,1台可以供8人单独操作;1台“森林舞会”游戏机,可以供8人单独操作;16台牌机,可以供16人单独操作;1组“单挑”游戏机,可以供8人单独操作。
2019年4月18日,建水县公安局在该游戏室查获疑似牌机18台,疑似“捕鱼”游戏机5台。经认定,打鱼机4台,共38个操作单元,其中有3台打鱼机每台有10个操作单元,其中1台打鱼机有8个操作单元;森林舞会游戏机1台,共8个操作单元;单挑机一组8台,共8个操作单元;牌机18台,每台一个操作单元,共18个操作单元;具有退分、退币功能,符合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的认定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林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牛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6.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赵某某开设赌博游戏机室,设置50个赌博游戏机操作单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牛某某在到案后协助抓捕赵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
2020年3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建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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