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铁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1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街道**楼**号楼**单元601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局青岛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局青岛公安处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0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镇**村**庄**街**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局青岛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局青岛公安处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安顺路**坊。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局青岛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局青岛公安处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铁路公安局青岛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盗窃、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牛某某在日常巡线中看到青盐铁路K6+814处堆放8根钢轨,于是产生将钢轨偷卖掉挣钱的想法,遂找到被告人赵某某让其帮忙卖掉钢轨,两人商量好价格后,赵某某又联系被告人刘某某帮忙,由刘某某联系车辆将此处8根钢轨运至青岛**金属物资有限公司进行销赃,共卖得人民币11660元,后被告人牛某某分得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各分得人民币3000元。经鉴定,被盗8根钢轨共价值人民币17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牛某某、赵某某、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盗钢轨已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8根钢轨(照片);2.书证:被盗证明、验货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牛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指认笔录:辨认犯罪嫌疑人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7.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赵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铁路钢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杨晓宇
检察官助理:马凯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牛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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