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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郭某某等3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1965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61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村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61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乡**村**号院。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61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路**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郭某某、刘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8月以来,被告人牛某某伙同郭某某、刘某甲在郑州市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后到银行办理对公账户。并将办理好的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以1000元一套的价格卖给“上线”龙某某。经查询,河南林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春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欣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五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刘某甲。河南汪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学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五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善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经过、到案经过、聊天记录截图、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营业执照、银行交易明细、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许志杰证言;4、被告人牛某某、郭某某、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郭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郭某某、刘某甲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出售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某乙

检察官助理:张某某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牛某某、郭某某、刘某甲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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