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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闫某某等7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案)_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19〕831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区,现住山东省**市**区**路**店**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市**区**镇**楼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逮捕。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成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区**镇,现住山东省**市*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6月6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区**镇,现住山东省**市**区**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罪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市**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2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同年8月14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市**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4月9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区**镇,现住山东省**市**小区**栋**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闫某某、张某甲、崔某某、朱某某、王某甲、赵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牛某某与被告人闫某某、张某甲、崔某某、朱某某、王某甲、赵某甲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了以牛某某为纠集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的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非法拘禁罪

1.2015年7月9日下午14时许,为索要债务,被告人牛某某、闫某某将被害人权某某限制在**办公室,期间多次恐吓与殴打权某某,权某某被迫留宿到牛某某办公室直至次日上午,非法拘禁权某某18小时。

2.2016年6月份的一天,为了向被害人刘某某讨债,被告人牛某某、闫某某、张某甲、赵某甲、王某甲先后将刘某某拘禁在**区**牛某某的办公室、**区**宾馆等地达两天,期间,张某甲、王某甲、闫某某、赵某甲等人多次对刘某某实施威胁、辱骂、殴打并使用电棍电击,逼迫刘某某还债。

3.2016年6月份,为逼迫被害人赵某乙还款,被告人闫某某伙同被告人崔某某将赵某乙带至**闫某某办公室进行语言威胁及恐吓,逼迫赵某乙凑钱还债,限制赵某乙人身自由长达四天,期间,闫某某、张某甲、崔某某等人对赵某乙进行了恐吓、殴打、电击。

4.2016年9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牛某某为讨要债务,将被害人张某乙约至其**办公室内逼迫张某乙还款,并要求被害人张某乙将担保人张某丙一并约至办公室内,被告人牛某某伙同被告人闫某某、张某甲、崔某某等人为逼迫二人筹钱还债限制被害人张某乙、张某丙人身自由,期间,对二人进行了威胁、辱骂、殴打和电击,非法拘禁张某乙26小时,非法拘禁张某丙4小时。

5.2016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为索要欠款,被告人牛某某、闫某某、张某甲、崔某某四人将担保人苏某某带至**办公室内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次日中午11时,张某甲、崔某某带领苏某某到其家中借款还债,苏某某趁其二人不备逃离,共计限制苏某某人身自由二十小时,期间,对苏某某进行了辱骂、恐吓,并强迫其写了欠款2万元欠条一张。

6.2017年12月29日,被害人孙某某通过被告人张某甲介绍从被告人牛某某处以车辆抵押借款方式借高利贷3万元,后因孙某某称其与他人涉及经济纠纷无法按照约定提供车辆进行抵押,牛某某要求孙某某退还本金,但因孙某某已将该笔资金转账给他人,无法当天退还,牛某某便纠集张某甲、王某乙等人,将孙某某拘禁至**区**大街牛某某的办公室内三个多小时,逼迫孙某某打电话借钱,期间,王某乙、张某甲等人对孙某某实施殴打,并使用电棍吓唬孙某某。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8年2月份,被害人于某某通过他人介绍从被告人牛某某处借高利贷2万元,2018年8月份,于某某无力还款,未经于某某及其家人允许,牛某某多次指使被告人朱某某等人前往于某某家中静坐、纠缠,最长时间达八小时,最晚至深夜十二时,严重影响了于某某及其家人的家庭生活,侵犯他人居住权。

(三)寻衅滋事罪

1.2016年6、7月份的一天,为了向被害人杨某某索要债务,被告人牛某某多次组织被告人闫某某、张某甲、崔某某等人前往杨某某位于**镇**村父母家中进行滋扰,并采用向院门外墙壁喷字、打砸大门等“软暴力”滋事方式进行滋扰。

2.2016年8月份,被告人牛某某组织被告人闫某某、张某甲、崔某某对被害人苏某某采用恐吓、辱骂、纠缠等方式进行催收,并到苏某某位于**镇**村的父母住处进行滋扰,采用向院门外墙壁上喷字、使用喇叭喊叫的“软暴力”滋事方式进行滋扰,逼迫苏某某偿还其非法债务。

3.被告人牛某某安排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对被害人李某某追讨高利贷借款期间,多次派人到李某某所在单位进行滋扰,后李某某被迫辞职,到**公司工作。2017年7月14日,张某甲在牛某某的安排指示下,带领朱某某、牛某某驾车前往李某某所在的**站点找到李某某索债,期间欲将李某某强行带走,遭到李某某的强烈抵抗,张某甲、朱某某、牛某某对李某某进行了殴打,李某某奋力脱离后报警,张某甲、朱某某、牛某某才被迫驾车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及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多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纠集多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甲多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数罪并罚;被告人闫某某、崔某某、赵某甲、王某甲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在前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延光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广饶县看守所;被告人闫某某、崔某某、朱某某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赵某甲现羁押于利津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取保候审于家中。

2.刑事侦查卷宗33册及涉案账本12本。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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