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牛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甘肃**药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法人,现住陇西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后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陇西县看守所。
本案由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牛某某在担任甘肃**药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期间,向陇西县文峰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带动型精准扶贫贷款300万元,牛某某因其公司厂房无产权,无法办理贷款抵押登记,遂通过办证和刻章的电话号码联系到一名陌生男子,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在《陇西县精准扶贫专项贷款房产抵押登记表》中加盖了伪造的“陇西县城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办公室他项权登记专用章”印章和伪造的陇西县房地产管理所工作人员陈某某、潘某某的签名。之后牛某某使用该抵押登记表等贷款资料,于2016年8月获得精准扶贫贷款人民币300万元,后牛某某将该笔贷款用于公司生产经营。2019年5月31日贷款到期后牛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经甘肃警察职业学院鉴定,送检的“陇西县城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办公室他项权登记专用章”印文与印模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送检的“陈某某”、“潘某某”笔迹不是本人书写形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接受证据清单等;
2.证人詹某某、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非法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新文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陇西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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