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71980********,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河南省淮阳县**镇**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5时42分,被告人牛某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70%的浙A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途经余杭-彭余线9KM+100M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彭长线路口自西向北左转弯时,与自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悬挂“Z****”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牛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陪同被害人陈某某前往医院救治。同年7月23日,被告人牛某某主动到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接受询问。
经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牛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牛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且严重超载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某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文娇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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