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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公刑诉〔2017〕202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0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日照市东港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4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牛某某醉酒驾驶鲁LR****号牌小型面包车沿613省道日夏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日照市东港区后村镇“博大管业”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鲁QP****/鲁QP***挂号牌大货车相撞,致鲁LR****号牌小型面包车乘员杨某甲、卜某某死亡,牛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2017年5 月18日,牛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3.证人李某某、杨某乙的证言;4.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报告、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雪

2017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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