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2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天水市秦州区,住天水市秦州区**苑**号楼**单元**室,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2日9时40分许,被告人牛某某驾驶甘E*****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天水市麦积区Y629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km+300m路段右转弯行驶时,车辆发生侧翻,与相对方向刘某某驾驶的甘E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刘某某受伤,刘某某经天水市第四人民医院医务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形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牛某某及时拨打120及110电话,在现场等待救援。
2020年8月26日,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的牛某某血液中未检出酒精成份。2020年9月3日,经天水市麦积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刘某某系颅脑损伤、胸部脏器损伤死亡。
2020年10月9日,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牛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不承担责任。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牛某某和被害人家属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770000元,已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浩良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水市秦州区**苑**号楼**单元**室;
2.移送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12份,《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谈话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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