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1〕60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6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经2021年1月5日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00时许,被告人牛某某驾驶“欧曼牌”重型半挂车牵引车和“齐安”牌重型半挂车(车牌号:冀******、冀******)行驶至京哈高速公路进京方向38.1公里处(北京市通州区西集检查站附近)时,追尾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毕某某驾驶的“福田牌”轻型厢货车辆(车牌号:京******),致使毕某某驾驶的“福田牌”轻型厢货车与前方尹某某驾驶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大力士”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牌号:辽******、辽******)、王某某昊驾驶的“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华宇达”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牌号:黑******、黑******)、李某某驾驶的“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陆平机器”牌重型罐式半挂车(车牌号:辽******、辽******)依次追尾,事故造成五车损坏,毕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牛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毕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尹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牛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后经民警电话通知自行到朝阳交通支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尹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9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抽血录像等;8.其他材料:到案经过、122报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丽娟
2021年1月2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十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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