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牛某某,曾用名牛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地安阳市龙安区**镇**街**号,住安阳市文峰区**路**村**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6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牛某某驾驶豫E*****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安阳市殷都区新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安姚路口右转弯时,与驾驶电动车同向行驶的被害人侯某某相撞,造成侯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侯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牛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牛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牛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2.接处警信息表、120急救中心证明;3.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4.证人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薛某某等人证言;5.被告人牛某某供述与辩解;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频资料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海洲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2光盘二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2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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