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3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山东省东平县**街道**村**号,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2时许,被告人牛某某驾驶鲁******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青兰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青兰高速青岛方向135公里+700米处,因疲劳驾驶机动车,与被害人闫某某驾驶的鲁******号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因车辆故障停车且站立在车辆左侧的被害人闫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牛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书;3.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艳梅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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