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公诉刑诉〔2019〕55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住河北省新乐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交通警察一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1日00时,被告人牛某某驾驶冀A*****/冀A****半挂牵引车沿黄骅港南疏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时与路上行人高某甲相撞,造成高某甲死亡。后经渤海新区交警一大队认定,牛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由被害人一方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到案经过,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2.证人周某某、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文成
王 蕾
2019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新乐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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