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镇**村**组**号,现住老河口市**路**院**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牛某某驾驶鄂F****5五菱牌棕色小型普通客车,自老河口市竹林桥镇前往大张洼村,途经本市半秦路由西向东行至竹林桥派出所附近路段时,因未注意观察车辆前方情况,与自南向北横穿公路的行人丁某某(女,殁年66岁)发生碰撞,造成丁某某受伤,后丁某某经老河口市竹林桥镇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丁某某符合颅脑损伤导致死亡。老河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牛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牛某某停车拨打110,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牛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除保险外人民币9万元,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近亲属对牛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110报警受理单、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当事人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酒精测试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病历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老河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老河口市公安局警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5.光盘2张;6.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简乐伟
检察官助理:李嫄嫄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老河口市**路**院**单元**室,联系方式15897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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