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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交通肇事案)_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97年9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61997********,羌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住北川羌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01时左右,被告人牛某某醉酒驾驶其父所有的川BZ****小型普通客车由墩上乡方向往坝底方向行驶,行驶至墩青路金山村路段时,与正在川B2****小型轿车车头前指挥该车驾驶员黄某某掉头的被害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陈某某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3MG/100ML,被害人陈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牛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牛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菊蓉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牛某某(1518235****)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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