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新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七大队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28日18时40分许,牛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C*****小型轿车沿国道228北戴河新区滨海快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路口(沿海路5公里)时,与任某某驾驶的沿瓦子坨村路由东向西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任某某受伤,经现场抢救无效当场死亡。经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牛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照片、受案登记、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交警七大队人口信息查询结果网页、户籍证明信、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昌黎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交警七大队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交警七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牛某某的户籍证明信、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出警经过、交警七大队出具的送达回执、牛某甲、肖某、任某甲、齐某甲、齐某乙的身份证复印件、齐某甲、任某某常住人口登记卡、齐某丙常住人口信息表、委托书、秦皇岛市昌黎县医院急救站出具的院前急救病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牛某甲、肖某、任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1)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第0600号、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第0610号、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中心【2019】病鉴字第64号、邯郸燕赵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交警七大队出具的第13030412019000005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牛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牛某某主动投案自首且无前科劣迹,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卫东
(院印)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由昌黎县公安局**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于原籍,联系方式152********。保证人方某某,现住昌黎县**乡**村,联系方式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51页。
3.被害方委托代理人齐某乙,女,身份证号13032219**********,住昌黎县**村,联系电话139********,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刑事和解协议及刑事谅解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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