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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汉族,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011956********,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住丹江口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及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1时5分许,被告人牛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百事发牌普通三轮车,由丹江口市浪河镇四河村沿316国道往银梦湖村方向行驶,行至316国道1553公里加800米处(丹江口市浪河镇小店子村6组路段)时,将路右侧行人王照娥撞倒,造成王照娥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王照娥因抢救无效,于2020年4月2日19时40分死亡。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牛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验出乙醇含量,其含量为67.51mg/ml。经湖北省丹江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分析王照娥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丹江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牛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王照娥不负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甲、周某乙的证言;3.丹江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现场照片;5.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康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丹江口市**镇**村**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8872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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