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牛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皋兰县,住甘肃省皋兰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皋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21时25分,被告人牛某某驾驶甘H**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沿皋兰县黑石镇许马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6公里加80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王某某骑行的上海永久牌自行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王某某一人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皋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牛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被告人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家属各种费用共计66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示意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其他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忽视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牛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牛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旭儒
检察官助理:张珊珊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牛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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