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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2198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小区**栋**室,务工。曾于2008年因敲诈勒索被桥西区法院判处1年有期徒刑缓期两年执行于2018年8月5日7时1分因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予以行政处罚。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月16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牛某某于2018年7月取得C1驾驶资格证,同年8月5日因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车辆的违法行为被注销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2019年6月底,其通过网络伪造驾驶证并使用。2019年12月18日17时许,其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白色轿车在石家庄市裕华区南二环与建华大街交叉口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驾驶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伪造、变造、买卖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小丽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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