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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951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住周口市鹿邑县**镇**村**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20年7月8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15日被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2日至7月9日,被告人牛某某通过自己的微信昵称为“**来了”的微信号出售给普朗克、“chen”(微信昵称)等微信好友公民个人信息共16385条。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6-8个月,并处罚金5000-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立恒

2020年10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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