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公诉刑诉〔2016〕203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71974********,汉族,中专文化,内黄县**局科员,住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镇**路**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8月9日被陕西省兴平市公安局中韩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2016年8月1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害单位代表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9月,被告人牛某某向中国工商银行安阳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45181000********的牡丹信用卡,2012年10月份之前该卡正常使用。自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牛某某使用该卡陆续透支本金58614.89元,经中国工商银行安阳分行自2012年12月至2013年7月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2016年8月12日,牛某某偿还中国工商银行安阳分行透支款息滞纳金共计140779.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办卡资料、刷卡记录、催收记录、还款说明、抓获经过、看守所刑拘、逮捕、收押案犯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单位代表韩某某陈述;3.被告人牛某某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海洲
代理检察员:张文慧
2016 年 11 月 21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