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牛**,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65012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老庄镇玉皇****,现住镇平县城关镇北关村****。2016年5月1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镇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9年3月2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镇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155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0时38分许,被告人牛**醉酒后无证驾驶豫R2****号小型普通客车(逾期未检验)行至镇平县杏山大道与健康路交叉口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发现并现场查获。经依法定程序对牛**血液进行乙醇鉴定,其乙醇含量为198.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郭 涛
赵熙川
附:
1.被告人牛**现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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