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积县检刑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7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积石山县***乡**村**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2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积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4日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积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19时许,牛某某酒后驾驶甘N*****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积石山县胡林家乡胡家社与毛家社交界的村道上时与新冠肺炎疫情临时设卡的群众发生争执,群众报警后,积石山县公安局胡林家派出所民警出警时发现驾驶员牛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于1月27日22时将带到积石山县人民医院抽取了血样。
2020年1月28日,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牛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63.51mg/100ml。
2020年2月3日,积石山县公安局民警将牛某某传唤到积石山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牛某某定罪量刑。
此致
积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全勇
检察官助理:杨生俊
2020年6月16日
附:1.被告人牛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一册、证据目录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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