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乡**村**组**号。2019年4月1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记12分;2020年2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以临公刑诉字【2020】000068号起诉意见书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2020年4月24日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二部交诉【2020】2号,指定我院审查起诉的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21时36分许,被告人牛某某无证醉酒驾驶号牌为晋L****9蓝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在临汾市尧都区华门景区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华门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牛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0.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 物证;3. 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无证醉酒驾驶且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宪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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