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延检第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11990********,汉族,初中肄业,经商,出生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镇**村**组**号**号,现住北京市延庆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牛某某及值班律师杜超、被害人孟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23时35分许,被告人牛某某酒后驾驶白色哈弗H6小型客车(晋M8****)从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榆林堡村东庄户大街7号前往康庄山水兴洗浴,其车辆行驶至康庄商业街育才幼儿园后,牛某某下车,期间因忘记摘挡致使其车与孟某某停放在路边车位内的小型轿车(冀GY****)前部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后孟某某在康庄商业街北口将驾车离开的牛某某截停,双方对赔偿问题没有达成协议,牛某某报警。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牛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18.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交通支队认定,本次事故中牛某某为全部责任,孟某某无责任。
2020年10月15日,民警将牛某某依法传唤到案。同日,牛某某与孟某某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孟某某对牛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当事人所驾驶机动车照片、事故发生地照片;2.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7.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8.视听资料:被告人呼吸检测及抽血过程视频等;9.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文源
检察官助理 王 群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延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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