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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安阳市殷都区**路**家属院**号楼**单元**层**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1日20时56分许,被告人牛某某醉酒后驾驶豫E*****号小型轿车沿安阳市殷都区文源街从西向东行驶至文源街与铁一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当事人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牛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苗爱华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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