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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0〕872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1********,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住巩义******组。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于2020年6月29日被巩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罚款四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14时35分许,被告人牛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巩义市小关镇小关村村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关镇卫生院路段处摔倒在地,群众举报后被交警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牛某某的乙醇含量为427.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5.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永斌

                              检察官助理:李聚会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巩义******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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