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二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邓州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6月3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21时24分许,被告人牛某某酒后驾驶豫R*****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邓州市文化路与人民路交口北5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报告鉴定:被告人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正侧面照、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 盈
张云中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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