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上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牛**,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519**********,汉族,大专,河南****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区**乡**村**号,现住河南省**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月**日被郑州市**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月**日被郑州市**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21时54分,被告人牛**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客车沿**区**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门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被告人牛**体内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232.33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受案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牛**的供述;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意见(编号:1904324);4、现场查获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步云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牛**现被取保候审;
2.诉讼文书、证据材料2册,共4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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