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龙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某某村,现住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某某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安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5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安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牛某某酒后驾驶豫EB***号二轮摩托车从善应镇南平村中学西侧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该中学门前新修的路上时,因与修路的工人发生争执,后被群众报警,被告人牛某某被依法查获。经血醇检验报告,从牛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芳
检察官助理:王可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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